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5-07-07
       岚综管办[ 2015]127号

区直各单位,各片区开发管理局,区属各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

支持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近期出台的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一系列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金融服务

   (一)首套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按30%执行,首改房商业贷款(已还清贷款的)视同首套房政策,首改房商业贷款(未还清贷款的)首付比例按40%执行。

   (二)首套房商业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0.7倍至1倍区间灵活执行,原则上不得上浮,首改房商业贷款(已还清贷款的)视同首套房政策,首改房商业贷款(未还清贷款的)贷款利率参照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的指导利率执行。

   (三)各商业银行对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情况以个人征信记录为准,异地居民在平潭购房贷款视同本地居民标准执行。

   (四)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予以放款。

   (五)各商业银行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商业银行总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保障商品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要及时发放,增加房地产市场供应。

   (六)各商业银行应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并积极争取在闽银行业以MBS等方式形成的全省贷款额度的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在平潭境内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七)各商业银行对经营正常、贷款不逾期、不欠息的房地产企业,要提供持续、稳定的信贷支持;对经营稳定、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房地产企业,要合理采用调整贷款期限、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还款方式,减轻企业压力,扶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降低房地产企业融资成本,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收费或提高利率的行为。要加强贷款资金和同业业务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采用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降低房地产企业的高息“过桥”融资成本。

    二、公积金使用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贷最高额度,个贷使用率可以超过95%。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首次首付比例降低至20%.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

   (二)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合理利用“公转商”、财政借款等融资方式,缓解公积金信贷资金压力。

   (三)购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须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及贷款台账中,查询购房职工家庭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认定现有住房套数。

   (四)购房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

   (五)设立平潭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让居民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到最新的购房和公积金政策,大力推行网上预约、网上业务办理等便民利民新举措,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六)本省范围内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平潭购买商品房,可以在原缴存地区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照本地购房的同等政策执行。

   (七)简化缴存职工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手续,激活房屋租赁市场。

    三、税费调整

   (一)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用于安置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晶住房的,与被征迁房屋相等面积部分,给予免征契税;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迁户购买店铺、写字楼里的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商品房,不超过被征迁面积的,也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由政府回购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配建部分营业税按照政府回购价计算税基征收。

   (二)发展二手住房市场,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商品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按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确定。

   (三)对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房改售为租的,其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四)鼓励开发企业开发绿色建筑,对个人购买一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税减按90%缴纳;购买二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税减按80%缴纳;购买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契税减按60%缴纳。

     四、商品房有关要素认定

   (一)购买平潭辖区范围的商品房均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且只查在平潭拥有的住房套数,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

   (二)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三)对非平潭户籍的购房个人首次在平潭购房均按照首套房认定;对平潭户籍的购房个人除购买别墅外,房屋登记机构在出具首套房证明时,只对购房者个人进行查询,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对购房个人(含非平潭户籍)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再受面积限制,均认定为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称首改房),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四)在平潭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库存商品房去化

   (一)对已动工建设的安置房(含公共租赁住房),要加快建设进度,尽早建成并安置被拆迁户和城镇农村低收入群体;对已规划(设计)但未动建的安置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暂缓建设并按就近安置的原则动员拆迁户安置在附近已动工或已建成的安置房,不再开工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或利用库存安置房作为公租房,以保障农村城镇中低收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并适时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六、公安户籍规定

   (一)异地购房人包括在岚工作、创业的选调生、招聘的公务员、外地调入的公务员以及其他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人员在平潭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本人、配偶、父母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可在平潭落户,每25平方米可落户口1人;平潭籍的购房人,其户口可由户籍地乡镇迁往购买商品房所在地乡镇,每25平方米也可落户口1人。户口准迁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二)购买店面等商业用房也可以办理户籍转移,具体办法由职能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七、房地产经营方式转变

   (一)发展一手房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持有,由售转租,开展房屋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积极探索基金、社会资金长租或收购房源进行租赁的路子,搞活房屋租赁市场。

   (二)支持开发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和市场需求,进行项目转型跨界发展或户型结构调整,对转型或户型结构调整的房地产项目,予以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审批手续。

   (三)倡导发展旅游、养老、文化、物流地产。房地产企业将库存商品房转为旅游、养老、文化、物流地产,享受国家和省上有关促进旅游、养老、文化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政策优惠。

     八、共有产权住房和人才房推行

   (一)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区属国有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实验区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二)加快实施人才安居工程,通过规划建设人才新区、收购存量房等形式拓展房源,以低于周边同期同类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供给重点非公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引进的各类人才购买。人才安居房建设要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有机结合,有效对接政策,更多地争取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

     九、土地供应调节

   (一)从土地供应总量和供应结构入手,根据现有库存量去化周期,适时调整土地供应量,确保供需平衡。根据市场差异性进行结构调整,严格控制住宅土地供应,满足旅游、商业、办公、文化、养老、物流等类型项目的土地需求。

   (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已出让的房地产项目实际交地情况的跟踪,建立交地跟踪服务机制,增强履约意识,及时解决交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应给予便利。

    十、公共设施配置

   (一)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要科学设置商服及文卫设施,做到合理布局和业态合理配置。必须考虑文化及卫生设施用地,将文卫配套设施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切实保障当地优质资源共享,可通过整体迁建、设立分支机构等多种形式延伸优质资源,让更多居民享受到高水准的教育及医疗服务。

   (二)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结合周边地产项目开发情况,合理配置,及时跟进,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和公交场站,优化线路布局,提高覆盖度,增加公交出行分担率。

    十一、商品房精装修推行

   (一)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住宅和存量商品房进行精装修,提升商品住宅品质,满足不同类型的购房需求。新立项的商品住宅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要在规划、土地出让等环节的协议文件中明确开发的商品住宅成品为精装房。

   (二)对精装商品住房,精装修部分对应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由区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三)鼓励房地产企业实行现房销售,调节预售商品房的供应节奏,引导供求平衡。

    十二、绿色建筑开发和石结构房屋成片改造

   (一)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绿色住宅,房地产企业来岚开发建设绿色建筑住宅小区的,给予增加容积率奖励。增加容积率按以下规定计算:一星级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总面积0.5%计算;二星级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总面积1%计算;三星级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总面积1.5%计算。容积率奖励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组成部分。

   (二)各乡镇要选择1-2个具有可塑性石结构房屋的村落,通过招商进行成片或连片改造,形成具有平潭特色的旅游地产。收储石屋旧房被征收户可就近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增加对商品房的需求。

    十三、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优化

   (一)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对预售价格变动幅度不进行限制。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行业对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积极主动配合,实施跟踪服务。

   (二)对于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作出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 5%”界定为:中高层及以下(即九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高层(即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超高层(即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

   (四)强化合同意识,严格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形势,相应作出价格调整。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房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稳定。

    十四、房地产市场风险防范

   (一)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建立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市场出现库存压力大时的风险应对预案,并建立市场异常变化、突发性重要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制度。

   (二)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若干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级、各部门应根据本《若干意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贯彻意见,支持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印发

 

各会员单位:

    请各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建议发送至协会邮箱423822621@qq.com,联系电话:23137555

 

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行业协会

2015年7月7日